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 任丘市合村并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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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

但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划部门,为了控制类似挖洞来偷取面积的(先挖洞,建好后再补上),也给出了针对性的计算办法。比如《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中有: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5米;工业仓储建筑标准层层高

纲要依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市发展战略,明确政府工作重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

《决定》明确指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进行指标平衡。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后,居住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决定适用于石家庄市

通告显示,根据市政府引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计划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城建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强城建项目的前期谋划,确立年度性城市建设项目安排,按照有关要求,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道路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中心城区(287平方

法律分析显示,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村庄数量为73个。其中,位于二环路以内的有45个,而位于二环路以外的则有28个。这一信息的法律依据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该法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该法。城乡规划的范围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社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方案1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xx〕13号),按照垃圾分类要实现“三个全覆盖”,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全覆盖。结合街道工作实际,薛家岛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校园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区教体局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活动方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

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城镇建设上水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应加强对各设区市、县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对未按规定完成建设任务或处理不达标、擅自停止运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加大宣传力度,利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方法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减少垃圾源头产生:引导清洁能源与原料的使用。倡导节约与低碳生活方式。禁止过度包装,推广净菜与洁净农产品进城。鼓励使用环保购物袋,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促进垃圾资源化: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废纸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无害化处理率目标:到2015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设区市达到95%。到203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至100%。生活垃圾分类: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

1、任丘市,河北省辖县级市,由沧州市代管,位于河北省中部,北依京津、毗邻雄安,西临白洋淀,是神医扁鹊故里,华北油田总部所在地。全市总面积864平方公里,总人口为81万人,下辖7个街道、9个镇、3个乡,349个行政村。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任丘常住人口为816401人。2

截止2019年8月30日,有9个镇、6个乡,413个行政村。任丘市是河北省沧州市管辖的县级市,位于河北省中部,白洋淀以西,是神医扁鹊的故乡,华北油田的总部。全市总面积1012平方公里。有七条街道、九个镇、六个乡、两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和413个行政村。7个镇:出岸镇、石门桥镇、吕公堡镇、长丰镇

任丘市,隶属于河北省沧州市,是一座县级市。它位于河北省中部,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北接京津,毗邻雄安新区,西临风景秀丽的白洋淀。作为神医扁鹊的故里,任丘不仅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还是华北油田的总部所在地。任丘市总面积达864平方公里,人口总数约为81万。其行政区划包括7个街道、9个镇和3个

1、河北省仁丘市为建设美丽乡村,先后建成了村史馆、集贸市场、生态采摘园、街心公园、音乐广场等场所,配套安装了路灯、彩灯、健身器材等设施,村内道路全部实现硬化,并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治。2、近年来,任丘市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通过出台工作方

政策背景与目的:背景:任丘市作为河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面临着农村人口分散、基础设施落后、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为了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任丘市决定实施合村并居政策。目的:通过合村并居,优化农村人口布局,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政策内容与措

任丘市合村并居的政策

一、202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使用方法 1. 参保患者在使用新农合时,需携带本人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区内乡镇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或在区内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出院结账时直接刷卡报销。2. 若患者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提交

1. 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的报销比例为60%。2. 在镇卫生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40%。3. 在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30%。4. 在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为20%。5. 中药发票需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为5000元。7. 住院补偿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

2022年新农合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320元。而这一标准是国家税务局2021年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指出2021年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年不低于580元/人。但同时也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虽然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提高了40元,但是统筹

河北新农合医保报销比例2022如下:1、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百分之65、百分之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75到百分之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55到百分之60;(5)省三级医疗

202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实现合并。影响:合并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将享受同样的医保待遇,缴费标准也将有所调整。这一举措有助于简化医保管理,提高医保服务的公平性和效率。职工社保个人账户将推广应用:2022年,将推广职工社保个人账户的应用。影响:职工个人可以随时查询社保缴费情况和社保账户余额

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三万元至四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四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3、居民医保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组成。

医保将实现城乡一体化,新农合将消失 记者昨天从河北保监局获悉,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将在六个方面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 “以药品目录为例,目前农村居民的医保用药范围广度不如城镇居民,而且即便是同一类药品,也会有品牌、价格等方面的差异,

2022-2023年河北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合并最新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第七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石家庄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详细规划,应报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与城市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和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文物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前款所列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属石家庄市级的,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槁)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02-28 10:46:25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市规划局政府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 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采取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防震减灾规划、人防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建设用地统征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旧区拆迁改造计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报请建设项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简介; 3、有效的批准文件及必需的前置审批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5、用地范围地形图; 6、其他必要图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型重点项目及特殊区域建设项目选址,应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 (一)在洪水淹没区及灾害性、不良地质区选址项目。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三)在城市隔离空间内进行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四)在规划绿线、红线、蓝线、紫线、黄线内与该类用地性质无关的选址项目。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建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征建设用地选址: (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第十五条 鼓励现有村庄根据城市规划实行迁村并点,集中建设;限制新建村民住宅大量占用耕地;旧村改造应结合城市功能更新和环境改善,逐步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城市绿地、广场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 独立选址的项目应具备水源、交通、市政、用地等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产业布局统筹安排。 城区内现有污染严重、耗水量大、附加值低的工业项目应限制扩建并逐步搬迁。 市、区级工业项目应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各城市组团、工业园区应根据产业定位合理选择工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 乡(镇)工业项目应集中安排在规划工业小区。 第十八条 旧城区内的批发市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升级改造;新建大型专业市场或物流园区选址应在主城区边缘或外围城市组团。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应符合城市规划,原址用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调整,优先预留公益设施用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或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或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申请及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②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③用地范围地形图; ④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征用或合作开发协议、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 ⑤涉及环保、水利、消防、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或者涉及空域、通讯、文物、教育等设施保护以及涉及经营性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成品油经营许可等特殊政策的,需出具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⑥其他必要图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下达建设用地定线通知书。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论证。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当在期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具体见以下链接:http://guihua.sjzchina.com/art/2006/02/28/art_5168_98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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